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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扩大禁烟场所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6-28 22:55:36
甘肃文化产业网按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在27日召开的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上进行一审,这标志着兰州市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抵制二手烟危 害、保护人民健康权益的法律条例,即将颁布实施。不久的将来,出租车司机车内吸烟,乘客可拒付车费;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吸烟,经营者有权劝吸烟者离 开。

  禁烟场所扩大为12类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规定了十二类完全禁止吸烟场所,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及其他供少年儿童教育或者活动的室 内外区域;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儿童福利院、疗养院的室内外区域及其他各级各类卫生民政机构的室内区域;金 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公用事业机构及书店、商场、超市等其他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除以上四项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公场 所的办公楼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 域;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飞机等公 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旅客等候室和站台区域;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各类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 所的室内区域;卡拉OK、舞厅、洗浴、桑拿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其他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督促禁烟不力最高可罚2万元

  一边坐着出租车,一边被迫“享受”出租车司机的二手烟,这可能是很多乘客厌烦的事情。《条例(草案)》规定,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轮渡船驾驶员在车船内吸烟的,乘客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者,乘客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出租汽车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与去年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同,此次《草案》将在公共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烟民列入处罚 范围。《条例(草案)》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不履行场所管理义务的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 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鼓励烟草制品销售者在每年“世界无烟 日”当天停售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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