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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酒集团疑似涉嫌偷税漏税

来源/ 甘肃文化产业网 作者/ 杨柳 时间/2015-01-31 16:10:00

近日,安徽宣酒集团在媒体上公布:“据国家权威统计部门调查显示,2014年,在安徽中档白酒领域,宣酒以59.1%的市场占有率获得单品销量第一。这表明,宣酒已经成为安徽中档白酒领导品牌,安徽中档白酒进入宣酒时代。”

根据以上描述,安徽宣酒集团以中档白酒59.1%的市场份额,那应该是酒类中的纳税第一户,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在2013年安徽省民营企业纳税百强的名单中,迎驾集团以9.4亿的纳税额位居第一位,口子酒业以7.6亿的纳税额位居第二位,而宣酒集团排名第20位,仅1.7亿的纳税额。时隔一年,宣酒集团市场份额59.1%,难道一下子就上升到了第一位?那2014年的纳税额更应该超过2013年第一名的迎驾集团,也就是纳税额要超过9.4亿,倘若不然,宣酒集团就涉嫌偷税漏税。

市场份额59.1%,是真是假?

大家熟知的安徽中档酒有古井、迎驾、口子窖、种子酒、宣酒五种。安徽白酒一直都是走大众价位主导,采取“举高打低”的产品模式和营销模式,即通过宣传重心向上拉,建立品牌形象,聚焦资源突破末端产品。最后通过对大众价位释放渠道资资源+品牌势能双重作用,获得快速销售和成长。简单说就是塑造高品牌形象,制定略高上市标价,实际以一定合理低的价格成交。目前古井、迎驾、口子窖、种子酒、宣酒的主销产品目前成交价约在50元-100元一瓶,且均在安徽口碑不错,影响力较大。

反思,假如宣酒市场份额占比59.1%,排除其他酒业,单说古井、迎驾、口子窖、种子酒4家合计占比约为40%。换言之,即13年安徽纳税排名第一、第二的迎驾、种子酒业绩以极大斜率下滑,才会出现4家合并一起才市场占比40%。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原因就是,安徽其他酒业在管理、产品或营销环节出现不可挽回的意外事故了。但是可能吗?必须不能啊,故市场份额占59.1%,绝对有水分,预计涉及虚假宣传。

市场份额喜人,纳税金额为何不成正比?

暂不说宣酒占比59.1%是真是假,且看白酒行业里宣酒大篇幅的宣传报道,或许可以推测宣酒市场份额应该十分喜人,但是从《2013年度安徽省民营企业纳税百强名单公布》中可以看出,安徽迎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以纳税总额94417万元,76258万元位居第一、第二宝座。而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纳税总额17623万元,位居安徽民企第20名,安徽酒业第3名。与纳税金额第一的迎驾相差73524万元,相差金额不是一点半点。

宣酒作为在安徽省,白酒行业内市场份额占比较大的一个企业,纳税金额居然与同为中档白酒的迎驾集团、口子集团相差甚远,具体原因,预计每个人心里都有不同想法。

宣酒集团难道是虚假宣传?

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宣酒集团如无法解释“据国家权威统计部门调查显示,2014年,在安徽中档白酒领域,宣酒以59.1%的市场占有率获得单品销量第一”这些论述的来源,那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宣酒集团又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国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同时,我国《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作为监督管理部门,比如工商局税务局,应该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来对市场进行有序监督,安徽宣酒集团如此明显的虚假宣传,难道这些部门不知道吗?作为媒体,更应该发挥公众喉舌的作用,加强社会责任感,安徽宣酒集团如此明显的虚假宣传,难道媒体又不知道吗?

随着春节逼近,酒类、食品等行业需求旺盛,各商家为了抢占春节市场,做了一系列宣传营销活动,但请各大商家秉持公平公正的竞争意识,切忌虚假宣传、盲目夸大,不然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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