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正: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正: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