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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红古区发布通告: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

来源/ 来源:红古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22-07-17 16:35:04

当前国内多地发生本土疫情,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发生本土疫情地区来红返红人员不主动报备,妨害防疫工作秩序等行为,或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对于发生本土疫情地区的来红返红人员,个人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住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期间不配合、不如实、不及时上报健康信息的;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不按规定要求随意外出,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到人员密集场所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不履行登记、排查、上报、消杀等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四、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点(站)时,拒不配合戴口罩、验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不听从劝阻、提示,强行通过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六、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七、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八、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九、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十、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十一、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二、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十三、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四、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十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十六、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十七、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十九、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二十、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区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主动关注外出地区是否发生疫情,主动了解中高风险地区划定情况和防疫知识,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群防群控、齐心协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以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红古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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