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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布“公益诉讼检察服务幸福美好新甘肃”九大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 记者 王宇晨 见习记者 马腾飞 时间/2022-08-11 17: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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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每日甘肃网8月11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王宇晨 见习记者 马腾飞)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公益诉讼检察服务幸福美好新甘肃”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白石咀牧场位于天水市张家川县平安乡东部,草山面积6万余亩,是优良的夏季牧场,也是张家川县唯一的浅滩草坪保护区。2015年,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承包白石咀牧场300亩草地从事开发旅游,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典型意义:

草原不仅是广大牧区群众赖以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针对违法占用草原修建旅游设施的情形,对诉前检察建议持续开展“跟进监督”,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守护草原生态环境。

【案例二】甘南州玛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草原沙化退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4月,玛曲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玛曲县院”)调查发现,玛曲县河曲马场因过度放牧、草原鼠害,草原沙化退化严重,植被保护能力下降,土壤养分吸收减缓,土地生产力下降,严重影响当地牧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破坏黄河上游沿岸生态环境。测量发现草原沙化面积约为0.2万亩,草原退化面积约为1万亩。

典型意义:

玛曲段是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湖泊和沼泽众多,孕育了多种典型高寒生态系统,是生物多样性最为集中的区域。受气候变化、过度放牧及人类活动等影响,沼泽湿地萎缩,草地退化、沙化和盐碱化较为严重,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持续降低。本案以促进严格依法行政、保护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为出发点,检察长带头办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治理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草原沙化退化面积1.2万亩,建立草原沙化退化防控司法保护长效机制。

【案例三】定西市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2月22日,刘某某发现自己养殖的蛋鸡发生疾病后,遂分4天喂食了1000克兽药氟苯尼考。2021年3月11日,陇西县农业农村局对刘某某养殖的鸡蛋进行抽检,结果显示所检样品氟苯尼考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有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GB31650-2019)。经查,刘某某氟苯尼考超标鸡蛋销售额共计5780元。 

典型意义:

畅通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案件线索移送渠道,贯彻落实九部委《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同时,将食品安全的监督触角延伸到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聚焦源头治理,加强沟通协作,督促全县兽药经销商规范经营。

 【案例四】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居民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威市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中发现,辖区内部分居民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制(售)水机(以下简称“售水机”)存在未公示出水水质检测报告,未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等卫生安全隐患问题,相关行政机关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抽检不及时,部分经营主体卫生管理档案建档不规范,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从个案办理到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运用磋商、公开听证、诉前检察建议等形式,推动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治理。以用心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小事”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初心使命,用实实在在“扫码看水”的办案成效,助力社会综合治理。

【案例五】平凉市灵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国有固定资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7年4月,灵台县农牧局办公地点变更后,原办公楼及院落被划拨给县人民医院使用,但在搬迁过程中该局原职工王某拒不腾改,长期占有使用原办公室,并多次阻挠县人民医院的房屋接收工作,继而以换锁、饲养藏獒等方式非法占用整栋办公楼及院落,致使县人民医院无法正常使用该建筑,原计划改建的儿科门诊长期无法施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开展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中,不仅可以监督解决“国财”流失问题,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国产”管理问题也可依法监督。通过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审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线索,对行政机关不愿、不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长期被他人非法占用,行政监管缺失问题,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督促责任主体依法履职,收回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并推动行政机关出台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形成长效机制,规范行业治理。

【案例六】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于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分别与兰州市新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兰州新区22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合同约定应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5612.514万元。截至2020年9月29日,上述公司尚欠缴21425.4302万元,并产生违约金11888.04509万元,共计33313.47529万元。

典型意义:

办理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大局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树立能动检察意识,充分发挥检察智慧,综合运用磋商沟通、检察建议等工作措施,督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时收缴入库,助推行政执法顺畅运行,为区域发展作出检察贡献。

【案例七】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文化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临夏回族自治州地处黄河上游,是我国新石器文化最集中、考古发掘最多的地区之一,为中华文明及黄河文化的探源研究提供了弥足珍贵的资料。2020年11月中旬,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甘肃省院”)在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临夏州)境内多处全国重点、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古文化遗址存在诸多保护不到位的情形,如部分古遗址建设控制地带甚至核心保护范围违法建厂、圈占、采挖;大部分古遗址没有界桩、防护栏等隔离措施,文物保护标识、信息不全,指示、警示牌不规范;周边农民日常开田整地、灌溉种植、破坏古遗址,残留地膜、秸秆随处乱堆,影响古遗址环境风貌等。

典型意义:

临夏州古文化遗址多处于农民生活耕作区域,问题形成原因复杂,保护工作难度较大。为了有效改进临夏州古文化遗址保护现状,同时兼顾发展经济与保护文物、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平衡,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甘肃省院严格遵循“双赢、共赢、多赢”的原则,始终倡导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各级政府的沟通协调,提升检察机关与地方政府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甘肃省院与临夏州人民政府通过两次磋商会议深度沟通,达成保护古遗址的共识,有效推动政府加大对古文化遗址保护力度。

 【案例八】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西路军战斗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永昌县域内保留有27处红西路军住过的堡寨和战斗遗址,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但自然毁损严重,且开发利用程度不够,未能充分发挥其在宣传教育、旅游开发方面的效能,文物保护人员力量、资金争取不足,保护状况不容乐观。

典型意义:

针对红色革命文物面临的损毁风险,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协同优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申报遗址保护修缮及展示利用项目,有效促进红色文化资源与地方旅游产业深度融合,与行政部门形成红色文物保护合力。

【案例九】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种业知识产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酒泉市肃州区是国家级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全国重要的蔬菜花卉制种基地,2021年全区制种面积达到34.9万亩,玉米制种22.4万亩、瓜菜花卉制种11.5万亩,牧草制种1万亩,初步形成北部高效蔬菜制种、中部花卉瓜菜制种和沿山玉米制种的产业布局,年制种面积逾法定耕地面积的一半以上。2022年初,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有14个乡镇均不同程度存在套牌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等侵害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严重制约种业自主创新,影响制种产业健康发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种业领域套牌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严重制约种业自主创新,影响国家粮食安全。肃州区院办案中秉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与行政机关同向而行,在检察建议发出前、发出后、整改时、回头看等阶段,充分沟通协商,争取各方支持,形成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合力。在2021年种子产业保护专项行动推动下,酒泉市人民政府印发《酒泉市农作物制种基地管理办法》,肃州区农业农村局印发《肃州区玉米种子生产备案要求》。检察机关开展种子安全公益诉讼保护,为净化种业市场守住关口,为种业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护航,实现了农民增收、企业受益、政府满意,践行了“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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