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连续有报社和其他进行体制改革的文化单位咨询转移文化企业国有产权的问题,虽然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但我们对这几个项目给出的建议都含有一项同样的内容:如能通过划转解决,就不要走转让的路。
划转与转让,都是将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从原持有者转移给新持有者的方式,但划转是无偿的,而转让是有偿的,划转的成本比转让要低得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产权划转应该经过内部决策、清产核资或审计、签署划转协议、主管部门审批、账务调整、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则适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产权转让应该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和备案、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场公开交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考虑到这些规定,报社等事业文化单位应当注意,一旦改制,即使改为国有一人有限公司,因为不是国有独资公司,就可能不再符合作为划转主体的条件,也就不能再通过划转这种方式把其他国有文化企业无偿整合进来了;而如果采取转让方式,那么成本就要大大增加;因此,在体制改革中如有划转的安排,应该在改制之前进行操作。当然,实践中确有不少国有一人有限公司作为划转主体的案例,各单位自身所处环境如何还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