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在炳灵寺石窟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任何工程;一般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与炳灵寺石窟保护规划不符合的工程。炳灵寺石窟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炳灵寺石窟保护机构对炳灵寺石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在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内新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