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7月26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7月26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城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旧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推动停车场、环卫设施、绿地及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总体规划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城镇体系规划和乡规划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