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谷智能马桶生产厂家?延伸:未按规定使用“场所二维码”...洪谷智能马桶生产厂家
“南通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自3月30日起,南通公共场所全面实行“场所二维码”扫码通行。尽管相关部门再三重申和反复提醒,仍有少数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未按规定领取、张贴、核验“场所二维码”,少数市民群众拒不配合扫描“场所二维码”。
截至4月25日,南通警方共办理此类涉疫行政案件216起,对涉案的216名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南通市公安局此次通报的10起典型案例,涉及宾馆超市、农贸市场、工厂企业、寄递物流、沿街店铺等未按规定领取、张贴、核验“场所二维码”的公共场所以及拒不配合扫描“场所二维码”的个人。
01
2022年4月23日,如皋市公安局九华中心派出所民警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快递网点未在进店醒目位置张贴“场所二维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快递网点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02
2022年4月23日,如皋市公安局如皋港中心派出所民警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商务宾馆未按规定张贴“场所二维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宾馆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03
2022年4月21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干洗店经营者王某某未按规定在进店醒目位置张贴“场所二维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04
2022年4月22日,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常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物流公司未执行“场所二维码”张贴等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05
2022年4月11日,启东市公安局近海派出所民警检查时发现,辖区某水果店及某蔬菜门市未核验进场人员“场所二维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两家门店的经营者宫某、曹某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06
2022年4月19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陈桥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一家奶茶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钱某未按规定在进店醒目位置张贴“场所二维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钱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07
2022年4月19日,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辖区中兴街道某通信运营商网点检查时,发现经营者袁某未核验进场人员“场所二维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袁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08
2022年4月22日,在如皋市丁堰镇永欣农贸市场,何某拒不配合扫描“场所二维码”后被工作人员拦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09
2022年4月20日上午,南通市公安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遥望港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注册、张贴“场所二维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0
2022年4月21日,南通市公安局苏锡通园区分局江海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鲜肉店未按规定张贴“场所二维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鲜肉店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