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印发暂行规定 保障阅读障碍者文化权益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刘云
近日,国家版权局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版权秩序加以规范保障阅读障碍者的文化权益。《暂行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据悉,《暂行规定》以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为依据,对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相关重要概念、规则要求、主体资质、合规监管作出规定,为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提供具体指引。
《暂行规定》明确,阅读障碍者包括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无障碍格式版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遵守相关要求。
《暂行规定》指出,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遵守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使用合法来源作品,尊重作品完整性,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告知著作权人并记录相关事项等要求。此外,还应遵守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标准。
《暂行规定》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此外,还明确了违反《暂行规定》导致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