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陈卫中作的关于《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提出,制定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地方立法,对打造甘肃红色文化标识,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省是红色资源大省,但由于红色资源大多地处革命老区、偏远山区,点多面广,保护传承工作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不明确、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滞后、红色资源底数不清、认定标准不统一、教育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因而,把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通过立法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保护责任、强化保障措施、依法引领和促进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条例(草案)》对红色资源进行界定,并进行分类概括。明确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对红色资源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
《条例(草案)》明确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程序,并对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还采取设置保护纪念标志,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原则及责任人责任,提出红色资源的发现报告、抢救性保护、风险防控等管理措施。
《条例(草案)》充分挖掘和展示甘肃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打造具有影响力和鲜明地方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红色旅游开发,创新红色旅游发展模式,培育红色旅游景区,打造红色旅游线路,研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完善红色旅游产品体系。
《条例(草案)》明确甘肃省加强与其他省(区、市)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上的交流,推动区域合作和协同发展。(文/中国甘肃网记者 张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