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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互救训练器材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12-19 11:19:42

自救互救训练器材竞争性谈判项目

采购公告

一、  项目名称:自救互救训练器材竞争性谈判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2-JQXWGX-W3044

三、项目概况:

拟采购自救互救训练器材1批,总预算13.8万元,清单见附件。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谈判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

(一)申领时间:2022年12月19日至 2022年12月23日,(08:30-12:00,14:3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二)申领地点:网上邮件发放。

(三)申领谈判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无水印)自救互救---报名登记表.docx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加盖企业鲜章的影印件,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除法定代表人参加之外,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5.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的承诺书;

7.报名登记表。

(四)申领方式

采取网上发放方式。供应商采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报名资料,邮件主题: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公司名称;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邮件附件:需采用A4纸幅面,将报名材料影印件加盖企业鲜章,按顺序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复印件扫描无效。报名材料审核通过后,采购机构联系人向供应商邮箱发送招标文件电子版;审核未通过的,采购机构联系人以邮件形式回复审核情况,供应商可在招标文件申领时间内重新提交材料(供应商无须反复打电话核实,以免占线,我单位会回复邮件)。采购机构邮箱:D940yycgk@163.com。

六、谈判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地点及递交方式

(一) 谈判开始时间:2023年1月12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二) 谈判截止时间:2023年1月1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三) 谈判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届时电话通知)。

(四)递交方式: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现场递交谈判文件,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授权代表随身携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和本人在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保记录复印件。

如供应商所在地区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且人员出行受限的,可委托非投标单位人员作为授权代表参加现场投标,投标时授权代表须提供以下材料:

1.授权代表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

2.投标单位注册地处于疫情中高风险区域且人员出行受限的声明;

3.授权代表180天内没有代表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

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现场投标的供应商代表不得多于1人。

七、  谈判时间、地点

(一)谈判时间:2023年1月1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应与谈判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二)谈判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届时电话通知)。

八、采购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cn)和甘肃经济信息网上发布。

九、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周助理   

办公电话:0931-8994105

十、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    陈助理     

办公电话:   0931-8994104  

十一、虚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投标(报价),按照无效投标(报价)处理,原则上给予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的;

(2)使用伪造证书、证件或者印章的;

(3)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检测报告、业绩或者发票的;

(4)提供虚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5)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6)提供虚假样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供应商样品的;

(7)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其他

供应商在报名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报价(包括登记同一项目的多个标段,放弃其中部分标段的情形),并在受领谈判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机构的,视为恶意放弃,将在供应商库中予以记实。对产生重大影响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院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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