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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政策 增品种 便报销——金昌市医疗保障局“十二条措施”全力做好新冠病毒感染医疗保障服务

来源/ 来源:金昌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23-01-04 09:33:08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新冠病毒感染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金昌市医保局迅速安排部署,调政策、增品种、便报销,出台12条务实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我市新冠病毒感染救治高峰。

调整新冠病毒感染门诊及住院报销政策。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50元执行;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新冠病毒感染参保居民,门诊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医保基金按100元/人次标准进行补助(不占用年度普通门诊统筹限额),报销比例为统筹基金承担70%,个人自付30%。建立药品和耗材在途日报告工作机制,及时掌握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及储备情况。

开通应急挂网绿色通道。按照供应优先、质价相等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应急挂网,由医疗机构自主进行采购。当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挂网的疫情防控相关药品无法保障供应时,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挂网药品备案采购,允许先采购后备案,紧急情况下可线下采购;无法及时足量供应的,医疗机构可不执行“两票制”进行采购。

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安巴韦单抗注射剂等6种药品、“甘肃方剂”歧黄避瘟颗粒等7 种药品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时足额拨付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先行下拨新冠病毒感染救治专项预付金。提前拨付各医疗机构周转金5513万元,减轻医疗机构资金支付压力,支持医疗机构扩大收治能力。

为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高风险人群每人配送一种一个疗程的“甘肃方剂”预防方和治疗方,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相关规定报销。参保患者门诊及住院用药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的,经诊治医生评估后可按实际需求开具药量处方,不受用药具体天数的限制,切实保障参保人正常用药。

明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结算方式。对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按照甲类项目与其他住院医疗费用一并由医保基金按规定结算支付;门诊发生的按现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执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优化结算方式。在新冠病毒感染救治高峰期间,参保人员确诊新冠病毒感染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相关医疗费用暂不纳入DRG 支付方式结算范围,仍执行按项目付费医保结算政策。全面落实医疗保障“网上办、不见面办、及时办、便民办、延期办、放心办”等“六办”措施,确保疫情期间医保经办工作平稳有序。(刘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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