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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影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1-06 19:40: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影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制片单位),作为第一出品单位申报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电影片的复映重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影剧本(梗概)和电影片,包括各类国产故事影片、戏曲影片、动画影片、纪录影片、科教影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影片)。

第四条 省电影局负责全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审核、电影片审查和复映重审工作。

第五条 电影审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六条 电影内容须符合《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确保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正确。

第七条 电影审查实行专家咨询制度。专家评审意见是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审核

第八条 制片单位在电影摄制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

第九条 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在国家电影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政务平台)进行申报,同时向省电影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拍摄电影的备案申请书;

(二)主创人员登记表(须实名);

(三)不少于15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

(四)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及授权方身份证明等;

(五)制片单位制作发行过电影的证明文件;未制作发行过电影的须提供不少于电影预算三分之一的资金证明材料;

(六)特殊题材或省电影局认为需要调阅剧本的,须提交完整剧本;

(七)重大题材须提交完整剧本并取得所涉地方、部门、人物等同意的证明材料;

(八)中外合作摄制电影须提交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材料;

(九)涉及地方典型事件、人物或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题材须取得当地宣传部门同意、人物授权,并提交相关材料;

(十)根据真实事件、人物创作或改编的题材须取得相关部门同意、人物授权,并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由其他艺术作品改编创作的须提交改编版权协议(授权书)及授权方身份证明。

第十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审核程序:

(一)申报材料齐全的,省电影局五个工作日内在电子政务平台予以受理。

(二)省电影局依法依规对受理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备案审核。一般类题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题材和需调阅剧本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制片单位修改、国家电影局立项公示的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三)对审核同意的报国家电影局立项;对审核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的,通过电子政务平台通知制片单位。

(四)国家电影局立项公示同意拍摄的,省电影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五)国家电影局未通过立项的,省电影局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政务平台通知制片单位。对退回修改的,制片单位可修改后再报;对不予通过的,省电影局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重大题材和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省电影局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的报国家电影局终审;初审不同意的和退回修改的通过电子政务平台通知制片单位。

第十二条 特殊题材、重大题材、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由省电影局邀请省级相关部门协审,或提请国家电影局邀请中央相关部门协审,并出具部门协审意见。相关部门协审、制片单位修改、国家电影局立项公示的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第三章 电影片审查

第十三条 制片单位摄制完成电影片后,应按有关规定向省电影局提交电影片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制片单位送审电影片,须在电子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提出审查申请,同时向省电影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电影片影像载体一份,片中须标注“送审”字样和时间码;

(二)《国产电影片审查报批表》并附电子文档;

(三)主创人员登记表(须实名)并附电子文档;

(四)电影片台本并附电子文档;

(五)电影片的署名、字幕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七)影片英文译名申请;

(八)如涉真实人物须提交授权意见书;

(九)如涉其他艺术作品改编须提交改编授权意见书;

(十)联合摄制须提交证明材料;

(十一)联合出品须提交合同书;

(十二)变更过出品单位的须提交变更申请;

(十三)更改过影片片名的须提交更名申请;

(十四)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须提供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电影片审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省电影局五个工作日内在电子政务平台予以受理。

(二)省电影局依法依规对受理的电影片进行审查。一般类题材电影片,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类题材等电影片,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相关部门协审、制片单位修改、国家电影局核准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工作时限。

(三)对审查通过的电影片,省电影局出具《甘肃省电影局影片审查决定书》《甘肃省电影局影片审查意见表》《国产电影片审查报批表》,并向国家电影局报送所有规定文书及审查通过的电影片等。

对审查未通过的电影片,省电影局书面通知制片单位,制片单位须再次送审,重新进入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重大题材影片和中外合作摄制影片,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的报国家电影局终审;初审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初审提出修改意见的,制片单位修改后再次报审。

第十七条 特殊题材影片、重大题材影片和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电影局邀请省级相关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协审,并出具部门协审意见。

第十八条 对主题、内容把握不准的电影片,省电影局可邀请相关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并报请省委宣传部审查或提交国家电影局审查。

第十九条 国家电影局下发核准意见需补充修改的电影片,省电影局根据核准意见对电影片修改情况进行核审,并将核审结果报国家电影局。

第二十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距首次公映结束超过两年再次发行放映的,须进行复映重审,重审按照本办法电影片审查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电影片的署名、字幕及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电影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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