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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印发

来源/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作者/ 时间/2023-01-17 10:38:09

原标题:救助帮扶低收入人口有“办法”了

《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印发

中国甘肃网1月17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陈梦圆)低收入人口如何认定?如何救助帮扶?一直是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近日,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研究制定印发了《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的条件和程序等。

  低收入人口包括六类

《办法》明确了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

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分别按照《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低保边缘人口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人员。支出型困难人口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其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同期家庭总收入的80%;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

《办法》指出,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为了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打破以往的限制,让低收入人口申请更加灵活、更加便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经常居住地申请认定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同时,规定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终止认定程序的五种情形

《办法》明确,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认定程序: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申请人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的;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措施

《办法》指出,对低保边缘人口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针对专项社会救助,《办法》指出,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和其他救助帮扶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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