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家庭成员可以共用职工门诊个人账户了。
《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1.职工个人账户可以与其配偶、父母、子女共用。2.扩大了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职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也可以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