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行长杨明基
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一审宣判
2月15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行长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对被告人杨明基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明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3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明基挪用公款50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明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有自首情节,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认罪悔罪,受贿的部分赃款赃物追缴退交到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杨明基简历
杨明基,男,汉族,1958年8月出生,甘肃金塔人,大学学历,1980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0年8月至1995年9月,先后在甘肃银行学校、人民银行原西藏阿里分行、人民银行原甘肃省分行工作;
1995年9月任人民银行原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
1998年11月任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党委委员、副主任;
1999年11月任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03年1月任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副局级);
2009年2月明确为正厅局级;
2012年3月任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正局级);
2014年4月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正局级);
2015年8月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正局级);
2018年6月任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正司局级干部;
2018年7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