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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文化长廊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2-20 16:51:05

某单位文化长廊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公开竞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意见>的通知》(酒政办发〔2018〕301号)等文件要求,酒泉天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某单位的委托,对“某单位文化长廊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招标,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2022-JKHYZX-G1101-03号

二、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某单位文化长廊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采购,服务期限:2023年3月20号至2023年6月20号,施工地点距酒泉市140公里,具体服务期以施工情况为准。

三、预算金额:¥20200.00元、大写:贰万零贰佰元整。

四、竞价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4.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容,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金流量表及附注)。

5.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22年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凭证的凭证,依法减免税收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供应商须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7.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承诺函。

9.需无条件配合采购方后续审计、巡视巡查等相关工作,经采购方发现有价格虚高等情况,需无条件退还虚高价款。(提供承诺函)

10.供应商须提供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投标告知书、诚信责任保证金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

11.投标人近三年(2019年至今)在《军队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无行政处罚或不良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因投标人原因被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宣布取消投标资格(或列入黑名单)。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以上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需以彩色扫描件形式(加盖企业公章)上传至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逾期未上传或上传不全的竞价单位将被取消投标资格。资格审查资料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审查通过后竞价有效。

(2)投标人要对上传资料的真伪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注册须知及上传资质证明文件截止时间及竞价截止时间: 

上传资质证明文件开始时间:2023年2月20日8时30分;

上传资质证明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2月24日8时30分;

系统资质审核时间:2023年2月24日8时30分—10时30分;

竞价时间:2023年2月24日10时30分—12时30分。

七、其他要求说明:

1.服务期为91日历天,供应商完成清单内所有内容,如造成延误,供应商承担所产生的所有损失。

2.本项目成交后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实施,不得将此项目肢解分包或转包。

3.售后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需按约定日期以及甲方要求完成监理工作,非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要求停工整顿,不得出现延迟、停工情况。

4、本项目代理服务费2000元,由成交单位向酒泉天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一次性支付;

5、供应商需自付在服务期间人员车旅、住宿、伙食等开支费用;

6、所有未尽事宜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供应商须按照招标人要求签订服务合同。

八、注意事项:

1.本项目公开竞价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甘肃经济信息网、军队采购网、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酒泉市)发布。竞价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以上网站,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所有未尽事宜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成交供应商须按照招标人要求签订中标协议。

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地址: 

采购人:某单位

联系人:苏先生     联系电话:13150199026

监督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18093705985

招标代理机构:酒泉天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文杰       联系电话:15009378848

联系人:尤亚文       联系电话:15309426688 

地  址: 酒泉市肃州区飞天路金鼎苑南侧7-1-11号  

2023年2月20日

附录1

供应商违规处罚有关内容

第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设定条件消除之前,暂停其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资格。

(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双方存在分歧,或者未按照解决方案实施整改的;

(二)因采购活动与军队发生经济纠纷未解决的;

(三)军队采购和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禁入处罚期间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更新资质材料和信息的,或者更新的资质材料和信息不合格的;

(五)其他应当暂停其资格的情况。

第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

(一)夸大企业业绩和产品性能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质疑、投诉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时限履行合同,影响较轻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一)3年内2次被书面警告的;

(二)被抽中邀请参加采购活动,3年内累计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时限履行合同,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一)累计2次受到1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处理的;

(二)在军队采购活动中私下与采购相关机构、需求单位达成不合理意向的;

(三)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四)投标(报价)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提供虚假生产进度报告,或无正当理由延期供货影响部队供应保障的;

(六)在开标、评标(评审)现场无理取闹,扰乱正常采购活动秩序的;

(七)中标产品在非注册生产地址或合同约定地址生产的;

(八)查实恶意投诉,或3年内累计2次投诉理由不成立的;

(九)围标、串标和挂靠其他企业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给予取消军队供应商资格,终身禁止参与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一)累计2次受到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理的;

(二)在注册、复核、实地考察和调查中提供变造、伪造或串通他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质材料的;

(三)在军队采购活动中有贿赂行为,或与有关部门、采购机构、其他供应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的,或者拒不按照投标(报价)文件及承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或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质量问题,给部队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或者走私产品的;

(七)冒用其他供应商名义参与军队采购活动,或者将资格转借其他供应商使用的;

(八)违反军队保密规定,泄露军事秘密的;

(九)拒绝接受实地考察、调查和监督检查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供应商在注册审核、复核和实地考察中被作出“不通过”或“不合格”结论的,除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外,一年以内禁止重新注册。

第七条  供应商抽中后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未响应的产品类别,或响应但未参与采购活动,或参加采购活动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视为不具备提供该产品类别的能力,取消相应产品类别的入库资格,3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  采购机构发现供应商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采购业务管理渠道,逐级向军队采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对于采购机构的建议、供应商的投诉和申诉,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成采购运行保障机构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发布处理公告。

处理公告应当列明行为事实,及供应商和法定代表人、项目代理人姓名。公告内容永久保存,发布时限与处罚期限一致。

第九条  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之日前已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应当要求其继续履行。无正当理由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尚未签订正式采购合同的,包括已签订采购合同草案、公布评审结果等,应当取消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的资格。其中应当上报审批的合同草案,签订正式采购合同时间认定,以上级批准文件时间为准。

第十条  供应商一般不得以代理方式,使用受处罚供应商的产品,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确需配套使用的,选用该产品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第十一条  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不能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相关项目代理人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禁止时限与供应商处罚期限一致。

第十二条  同一代理人代理不同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时间间隔,应当在180天以上。供应商雇员受聘时间180天以内的,代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视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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