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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话题引发社会热议。有支持者认为,一人做事一人当,罪犯子女因父母过错导致考公务员等岗位受到影响,存在不公平;有反对者提出,如果犯罪成本越来越低,想犯罪的人就没什么后顾之忧了,就业又不只考公一条路,并没有限制其子女从事其他工作的机会。
多位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在政审环节将父母是否有过犯罪记录视为一项重要考核标准,一方面是为了增加犯罪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杜绝国家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情况。但这种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罪行自负”原则,不应“一刀切”,可探索逐步放松限制,根据岗位情况适当对标准进行调整。
父母犯罪殃及子女
一些领域就业受限
“他(她)犯罪了,他(她)的孩子完了。”长久以来,“一人犯罪,殃及子女”已成为普遍观点。父母有过犯罪记录,不仅意味着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受异样的目光,而且其未来的职业道路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家住河北沧州的马晓雨(化名)去年研究生毕业,从小她就梦想能够成为一名执法人员。然而,她的亲生父亲曾因故意伤人罪服过刑。尽管母亲早已与父亲离婚,并带着她组建了新的家庭,但亲生父亲的犯罪记录对她仍有影响——报考了地方公务员并名列前茅的她,最终没有通过政审。
“我很小的时候就和亲生父亲没有任何联系了,但他的犯罪记录还是影响到了我,我觉得这真的很不公平。”马晓雨无奈地说,她从小的梦想就这样因为不属于自己的过错而幻灭了。
河南郑州的孙女士同样受到父亲犯罪前科的影响。“他犯罪已经受到处罚了,为什么还要殃及子女?当年我就因此错过了理想职业,当时可难受了,凭什么,我又没做错任何事。”孙女士说,对于通过限制罪犯子女从而达到提高犯罪成本这一点,她也懂,但犯罪的人自己可能根本没有这个思想觉悟,受害的却是无辜的子女。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陈猛告诉记者,对罪犯子女考公进行限制,从制度设立初衷或者目的来看,是为了增加犯罪成本,遏制、惩戒犯罪。虽然增加犯罪成本对抑制和震慑犯罪有一定作用,但一味地强调重刑主义不仅不能起到一般的预防犯罪作用,反而破坏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龑认为,为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先进性与纯洁性,通过限制罪犯子女考公等政策,将可能被家庭关系裹挟而存在犯罪风险的人员提前排除出公务员队伍,对于预防公职人员腐败、以权谋私等犯罪行为有着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的犯罪记录直接影响子女考公,甚至有些岗位有考察三代的情况,这些现实情况的存在,不仅让不少人因父母的犯罪记录而无奈放弃自己的理想岗位,而且还让一些父母因担心累及子女前程而畏手畏脚。例如,据公开报道,有遭受家暴的妇女,因担心报警或维权会给丈夫留案底,进而影响子女就业,因此选择隐忍。
在张龑看来,从个体本位来看,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实质是使其父母所犯之罪殃及子女,这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罪责自负”的法治原则。在这一问题上,预防犯罪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产生了价值冲突,应对两种价值选择进行权衡,不宜“一刀切”。
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不宜“一刀切”限制
张龑介绍说,公务员法中未明确规定亲属受刑事处罚,不得录用成为公务员。但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作为兜底条款,表明如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亦不被录用。而根据202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文件,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但并未明确不予录用的具体情形。
此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及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不予录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规定,家庭成员有八大罪及危害国家安全、涉黑等犯罪情形的,其本人不得录用。
陈猛介绍说,从宪法、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兵役法等法律条文中无法找到限制罪犯子女考公的法律依据,虽然《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文件中对政审考察作了规定,但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同时,《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仅对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人员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作了比较笼统的要求,从现实情况来看,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等相关机构在招聘中进行政审时,对于直系亲属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员,通常是一律不予录用,显然已经超出了该办法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陈猛说,是否要“一刀切”的拒绝所有罪犯子女的考录,在现代“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下,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方面,此举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对罪犯子女进行考公等方面的限制是增加犯罪成本,加大犯罪惩罚力度。“现代刑法更应建立在公平与法治的基础上,殃及子女绝不是现代刑法所追求的社会效果。”
“当然,有一些特殊岗位对从业者的家庭背景有更高的要求,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关键岗位。但这种限制不应是普遍的、无差别的,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陈猛说。
分类讨论是否限制
轻罪记录应予消除
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有必要对政审限制进行分类讨论,尤其是一些轻罪,将罪犯的犯罪记录与子女前途相挂钩并不可取。
“即使要进行相关政审限制,对于不同岗位政审限制类别、岗位、时间等进行分类设定条件也是很有必要的。”陈猛说,是否对招聘岗位进行特殊的限制,首先应从岗位需求出发,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限制以及需要限制的程度。
“现在实践中是‘一刀切’的禁止,我们可以尝试在某些岗位有条件地放松政审要求,再逐步地扩大到其他非关键岗位。”陈猛建议。
张龑建议,相关行政立法根据犯罪类型(轻罪重罪)、招聘岗位(如涉密岗位、公安机关等)、限制时间(终身不予录用、几年限制或考察期)等分类进行讨论。在审查启动上,可根据招聘岗位有所区分。在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涉及国家或社会重大利益等特殊领域,需要审查。如果是普通岗位,不涉及对于国家利益的潜在危害,也不涉及可能危害国家公信力的情形,则无须设置相关审查。
在审查内容上,可根据犯罪类型有所区分。一方面,根据犯罪类型,辨别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其亲属和子女的潜在影响程度。不同招聘岗位可以设置不同层级的审查标准。
在审查结果上,可灵活决定限制措施。不必对被审查人采取“一刀切”的不予录取,可以根据当事人思想道德水平、对家庭关系态度等进行衡量,采取终身不予录取、几年内不予录取或者给予考察期等处理结果。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提出,希望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朱征夫建议,首先应当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服刑表现等因素,对于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3年法定刑以下轻罪、5年法定刑以下过失犯罪,并有改过自新表现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未实施新的犯罪的,注销其犯罪记录,使之更好回归社会。这自然也就意味着子女政审方面不会受到父母前科的影响。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认为,以醉驾为例,醉驾人员通常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而犯罪记录又严重影响前科人员的就业、生活甚至其子女前途,一些前科人员甚至“破罐破摔”重新犯罪,进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犯罪记录对前科人员子女升学、就业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合理。“因此,我建议应该建立中国特色犯罪记录消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