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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买到“凶宅” 法院判决:隐瞒事实 卖家承担违约赔偿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3-29 09:12:28

每日甘肃网3月2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二手房入住一年后,购房者被人告知此房发生过坠楼事件,活脱脱一座“凶宅”。购房者直接将卖房者起诉到了法院。3月27日,西固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针对隐瞒事实卖房者,法院判决其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入住一年的房子是座“凶宅”

2020年李某通过房产中介,以100万元的价款购买了王某名下一套位于西固某小区的二手住房。入住一年多后,李某从邻居口中意外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坠楼事件,这让李某落下了“心病”。2023年初,李某以房屋原所有权人(卖房人)王某违反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向其支付10万元违约金。

买到“凶宅”,相信很多人都会心里不舒服,可买房人仅凭这一点就能够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吗?原来,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曾明确约定,“卖方确认房屋内未发生过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同时约定,“若双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房屋成交价10%的违约金”。

突然成为被告的王某向法庭解释,涉案房屋是通过房产中介出售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由房产中介提前拟定的,就连合同签订当天,他本人也未露面,而是委托亲戚在合同上签字,所以他根本没看过合同,也不知道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此外,李某和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从未向自己询问过房屋内是否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他也从未想过要刻意隐瞒,所以不存在原告认为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卖方应如实告知房屋情况

原告的起诉是有凭有据,而被告的答辩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针对“凶宅”买卖引发的纠纷,办案法官认为,案涉房屋内发生的坠楼事件,属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告王某作为房屋出卖人,在签署合同前有能力也有义务阅读合同相关条款,即使买房人或中介公司未就非正常死亡事件口头询问,卖家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告知。此外,虽然涉案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但这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只是与社会大众趋吉避凶的愿望相违背,会给买房人带来不良的心理感受,进而影响其购房决策。因此,不论是基于合同约定,还是诚实信用原则,卖方在出卖房屋前,应将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如实告知买方,未如实告知,则属于隐瞒,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西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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