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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3-29 17:36:46

看似经营典当行生意 实则非法催债

马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每日甘肃网3月2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3月28日,西固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以马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后,西固区法院首次适用该法惩处的涉恶违法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欺骗工商管理部门,取得典当行业经营资质,先后在兰州市红古区、永登县成立典当公司。公司成立后,马某某网罗被告人冶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公司化运营管理模式,以签订借款合同、放款时扣除“砍头息”等方式运作高利放贷业务。为提高组织内部成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马某某制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催收车辆,以发放工资报酬、奖励、福利、报销催收费用等方式雇“员工”催收讨债。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月息时,马某某便安排、指使公司成员,采取软暴力(贴身跟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威胁辱骂、驻守滋扰、非法侵入住宅等)及轻微暴力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讨债,逐步形成了以马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冶某某等5人为重要成员,以王某某等6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据统计,该团伙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15起、非法拘禁犯罪4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1起,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某等12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具体量刑方面,西固区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的方针,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具有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477万元;其余11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及2名非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分别因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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