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3月30日讯(本网记者 宋芳科) 3月30日,《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授助事项;利用法律援助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受援人收取财物等行为。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