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就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出台的《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解读。
据介绍,为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打牢消防监管制度基础,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成效,甘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对现行的《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同时,为推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更加科学规范,制定出台了《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1月9日,经十三届省政府第1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分别以省政府令第164号、第165号正式颁布,并于3月1日起施行。两个《规定》的施行,为规范全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强化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推动我省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制度动力。
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和发改、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消防监督执法系统,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档留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消防安全失信惩戒措施。
新制定的《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分工权限,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及时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划分了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分工,确定了跨区域和提级调查权限,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部门组成。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制发有关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督办通知书,并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较大火灾事故要在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记者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