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开展西固区重点企业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及环境统计审核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的委托,对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开展西固区重点企业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及环境统计审核服务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形式进行,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BJFH-2023-采022
二、项目招标范围及基本内容:
1、项目概况及磋商范围:
开展西固区重点企业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及环境统计审核服务(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通过审核。
3.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比例100%。
三、项目预算:本项目预算金额9.00万元
四、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兰财采〔2021〕27号),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资格承诺声明函》加盖公章;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加盖公章)
3、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甘肃)”网站(credit.gansu.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以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截止日前查询及招标代理机构开标现场查询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4、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
七、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及获取方式:
1、2023年05月06日至2023年05月11日,每日09时30分至17时30分。
2、获取方式:现场获取
3、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资格要求,并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4、获取地址: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27号元富大厦16楼)
5、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采取现场获取方式,须提供以下材料,否则不予接受;
(1)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全部资料;
(2)针对本次投标项目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4)以上资料须提交贰套,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并装订成册以备存档。
6、磋商文件售价:500.00元人民币。
八、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地点:
递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5月1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九、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2023年05月1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磋商地点: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27号元富大厦16楼)
3、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23年05月06日至2023年05月11日)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甘肃经济信息网(www.gsei.com.cn)上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无效报名的情形,招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十一、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采购人: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
联系人:张艳
联系电话:13919239199
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418号
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蒙晓辉
联系电话:0931-8622178;13309481175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27号元富大厦16楼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