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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视频音响系统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5-26 10:05:09

视频音响系统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我方就该项目进行需求公示,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如对该项目公示内容存有意见,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于公示截止时间前发送到邮箱,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仅为需求公示,无须报名)。

一、项目名称: 视频音响系统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3-JQXWGX-W3009

三、项目概况

(无水印)附件1--意见反馈表.docx

会议室现有设施设备陈旧落后,拟采购7.04米×2.08米LED全彩屏1组,12寸音响4组、一拖四无线会议话筒1套、一拖二手持话筒1套、功放2台、调音台1台、电源时序器1台、会议桌14张、办公椅34张等,预算金额18万元,清单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2 。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供应商需具备音视频集成工程专业资质三级(含)以上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五、商务要求

★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六、项目技术要求

(一)质保期

★1.自招标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2.质保期内须无偿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配合招标方进行技术改进。

3.供应商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4.质保期内发生故障出现质量问题,必须无偿更换。质保期满后,招标方有权自由选择维修单位,如委托给中标人,中标人不得借故推诿,且维修费须优于市场价格。

5.质保期内出现的任何由供应商设计或设备缺陷引起的故障,应立即修改方案并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二)故障修复时限

★1.提供全天候7×24小时的故障维护服务和技术业务咨询服务,并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及时解决系统出现的任何故障。

★2.接到故障报修后,施工单位应在1小时作出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排除故障的,投标人须提供备机。

★3.维保点检修人员不能排除故障时,中标人应负责通知生产厂家在12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故障,其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三)维保服务内容及要求

1.须负责所投产品和系统建设的运行和售后服务,服务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定期提供运维情况报告,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现场巡检,

3.维修维保时应当使用原厂正品配件材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应及时记录维修配件采购、使用信息,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七、意见反馈

1.如有任何意见建议,须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我方,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递交要求:

(1)邮件主题:会议视频音响系统采购项目××公司反馈资料;

(2)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3)邮件附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2)

(无水印)附件2---技术参数.xlsx,加盖单位公章,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发送至邮箱D940yycgk@163.com。

2.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4.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5.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方也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八、公示期限

2023年5月24日至5月30日

九、需求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助理                     

电话:0931-8994105、0931-899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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