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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中药饮片招标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5-29 10:22:04

中药饮片招标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我方就该项目进行需求公示,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如对该项目公示内容存有意见,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于公示截止时间前发送到邮箱,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仅为需求公示,无须报名)。

一、项目名称:中药饮片采购项目

新附件2 (1).docx

新附件2 (2).docx

二、项目编号:2023-JQ34-W1003

三、项目概况

为满足临床需求,中药饮片常规使用采购,共计409个品种,预算金额302.684万元。(明细详见附件1)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配送及售后服务要求

1、供应商必须交付与评标样品炮制方法、规格和质量等级等要求相同的中药饮片。

2、供应商应当在收到药品采购计划起5日内完成药品配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质量等级、包装、规格(一般要求1kg/袋)等均符合要求的合格药品。按照相关要求,将药品整齐码放于指定位置。特殊需求或应急使用的药品必须立即进行配送。对不按照采购计划规定的品种和数量及时送货、私自增加或减少配送品种或数量的供应商,纳入不良记录。

交货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六、项目质量要求

1、饮片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甘肃省中药材标准》(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药饮片卷)》(2020年版)、《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17年版)标准或规定执行。对特许生产和经营的中药饮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中药饮片炮制方法、规格和质量等级等应依照招标目录及参数的要求执行。

2、中药饮片应当外观整洁,不得出现虫蛀、霉变、走油、酸败等质量不合格现象。有效成分、含水量、杂质、灰分、非药用部位、辅料、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量等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中药饮片包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包装袋(箱)应干净、结实、无破损、密封良好,方便贮存、运输、携带和使用。最小规格的包装上须注明:品名、规格、数量(装量)、产地、生产企业、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质量合格标志等。药材一般情况下以1kg为包装单位供货。

3、每批次药品须提供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4、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应当具有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仓储条件,质量检验设施设备完善,同时提供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及记录。

5、药品出现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对产品立即进行退换,并不得影响采购人的临床用药。发现相同品种中药饮片不符合质量要求达三次,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处罚,并责令限期提供质量合格产品。否则,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终止合同。由于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药品管理、药品检验及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供应商需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样品未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封装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报价应包含一切相关费用(如包装费、检测费、运费等);所有的投标报价不得涂改,如实报价,如发现涂改现象,即作废标处理。

七、意见反馈

1.如有任何意见建议,须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我方,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递交要求:

(1)邮件主题:中药饮片采购项目××公司反馈资料;

(2)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3)邮件附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发送至邮箱871957029@qq.com。

2.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4.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5.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方也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八、公示期限

2023年5月29日至6月2日

九、需求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元春              

电话:0931-8994105、0931-899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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