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已 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未经重新任命的,其原职务自行终止。”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主任会议召开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供人事任免案并附拟任免人员相关材料。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将第八条删除。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拟代理职务的人员和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现场作表态发言。”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人事任免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提付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表决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二款修改为:“决定代理省长、代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代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决定任命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一般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免职的,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决定代理职务的人员外,均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署名,委托提请任命的机关在任命之日起十日内发出。”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请求,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本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