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汉简出土后,立即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轰动。作为中国科学院院长的郭沫若高度重视和关注武威汉简的整理研究工作,曾派考古研究所古文字学家陈梦家赴兰州整理武威汉简,同时两次撰写发表研究武威“王杖十简”的学术文章,对推动国内外学者对武威汉简的研究,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终决定派陈梦家赴兰州整理武威汉简
1959年5月,甘肃省博物馆考古工作者在武威县磨咀子发现了一座汉墓,出土了不少陶器、木器,最为重要的还有一批木简。这就是震惊学术界的武威《仪礼》简。因当时甘肃省博物馆尚无能力进行整理研究,约在1960年初向中国科学院求助,希望派专家来兰州进行指导研究。中国科学院时任院长郭沫若很清楚这是批具有非常重要价值的文物,于是亲自找来著名的古文字学家唐兰、于省吾,让两人领衔对武威汉简进行整理注释。唐兰出生于1901年,是年约60岁。1896年出生的于省吾,此时也是63岁的老人了。所以,其他专家都认为唐兰和于省吾年龄偏大,整理研究这批汉简最少要花三五年的时间,他俩精力不够,还需要选派一些年富力强的助手才能完成。但郭沫若认为三五年时间太久了,要只争朝夕。所以,在安排考古研究所推荐最佳人选的期间,郭沫若也在全院的青年才俊中一一甄选。
1960年6月10日,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所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派往甘肃省博物馆的专家人选,经副所长夏鼐提议,推荐了陈梦家。对于陈梦家,起初,郭沫若是有所顾虑的,但细想到自1952年其调入考古研究所以来,两人在青铜器铭文考释、石鼓文考证等方面的数次书信往来切磋,认为陈梦家具有深厚的研究水平,是指导武威汉简整理研究工作的最佳人选,于是最终决定派其到甘肃博物馆指导开展武威汉简的整理研究。陈梦家也是不负众望,从6月14日抵达兰州,至8月10日返回考古研究所向夏鼐上报了近3万字的《武威汉简·叙论》,在短短不到两个月时间里,出色地完成了武威汉简的整理研究。这不仅是陈梦家精湛学术能力的充分体现,也反映出郭沫若慧眼识才,使武威汉简在最短的时间里取得了最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开启了国内外学术界对武威汉简的研究大幕。
署名“礼堂”发表研究武威“王杖十简”的文章
陈梦家回北京后,首先将对武威“王杖十简”的研究成果题名为《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以考古研究所编辑部的名义发表在1960年第9期《考古》杂志,作者写到该文是“根据报告中的照片和摹本,试为编列它们先后的次序并简略的做一些解释”。这篇文章一经发表,就广泛地引起了学术界对武威汉简的进一步研究与探讨。仅1961年《考古》就发表了研究武威汉简的4篇文章:陈直《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通考》(第3期)、《武威汉简文学弟子题字的解释》(第10期),武伯纶《关于马镫问题及武威汉代鸠杖诏书令木简》(第3期)和郭沫若以“礼堂”为笔名的《王杖十简补释》(第5期)。
《王杖十简补释》文末,《考古》的编辑加了一段按语:“此文为读者看过本刊1960年第9期‘王杖十简释文’以后的一封来信,我们特征得他的同意,在这里发表。”可见是郭沫若在阅读了陈梦家撰写发表的文章后,提出了一些与其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在该文开头,郭沫若直言写道:“王杖十简,除末句‘尚书令灭受在金’外,皆可明白通解。”他指出:“第4简‘市卖复毋所与’,第5简‘如山东复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文义连贯。‘复毋所与’是汉代公文中之成语,常见于律令。”并且还举了《汉书》中记载有“复毋所与”的几个例子,以此佐证。他还指出:第6简的断句应为“先年七十受王杖, 部游徼吴赏使从者殴击,先用诉,地太守上讞。”他判定:“第3简至第8简是一文件,4、5两简文义连贯,不能分割,中记河平元年事,此件自在成帝河平元年以后。”“第9简幼伯是此杖的主人,其人或是本地的三老,故可提前二年受王杖。”“第1、第2简是兰台令第卅三篇,第3简至8简是御史令第卌三篇,这两篇从文辞看当有节略,不是全文。”
“尚书令灭受在金”虽然费解,但在文末,郭沫若大胆地对“尚书令”作出了两种推测:“第一种推测是在东汉初(或明帝永平十五年之前不久)会有一个尚书令。关于七十受王杖的问题,最早有兰台令第卅三,后来有御史令第卌三,但都是旧案,东汉施行时必更有明文规定,这便是这个尚书令,或者尚书令尚未编辑成书,故无篇第。”“第二种推测尚书令是官名,东汉制书下行都要通过尚书令……永平十五年幼伯受王杖时的制书当有尚书令印无疑。”但郭沫若认为这两种推测还是无法理解“灭受在金”到底是什么意思,只能“以俟知者”。
这篇文章虽然谦称为“一封来信”,但是反映出郭沫若深厚扎实的史学素养,彰显出他严谨务实、“有一分史料说一分话”的治学精神,同时也推动了学术界对武威“王杖十简”的更进一步研究。
《武威“王杖十简”商兑》的发表
郭沫若对武威“王杖十简”的关注和研究并没有因为繁杂的公务处理和政务活动而停步。约在1965年10月份,郭沫若撰写完成了又一篇重要的历史学术文章——《武威“王杖十简”商兑》,并在10月29日递寄给考古研究所的陈梦家,因为陈梦家在武威汉简的研究方面是最早的介入者,郭沫若想听一听他的意见。次日下午,郭沫若便来到考古研究所,与陈梦家、夏鼐就文章所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商谈,同时还共同探讨了石鼓文等其他学术问题。就陈梦家所谈的见解,郭沫若给予了赞许。之后,《武威“王杖十简”商兑》在《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发表,同期刊发的还有陈梦家撰写的《汉简年历表叙》。
郭沫若《武威“王杖十简”商兑》一文首先探讨了“王杖十简”的次序排列问题,通过对简文的再次释读,提出了较为科学的次序排列。武威“王杖十简”在出土时因编绳断绝,故造成了次序的混乱。所以,在1965年之前,就武威“王杖十简”次序排列,大致形成了4种认识:第一种是甘肃省博物馆署名发表的《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陈梦家以考古研究所编辑部名义发表的《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和郭沫若署名“礼堂”发表的《王杖十简补释》中提出的次序排列;第二种是陈直《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通考》一文中提出的次序排列;第三种是武伯纶《关于马镫问题及武威汉代鸠杖诏书令木简》一文中提出的次序排列;第四种是1964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的《武威汉简》一书中提出的次序排列。
在《武威“王杖十简”商兑》一文中,郭沫若对“王杖十简”上的文字进行了重新释读和句读,并进行了详细的考证。现兹录其对十简次序排列、解读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简叙墓主名,伦理当首出。墓主幼伯年仅六十八即已受王杖,盖以“兰台令第三十三”中所谓“高年”,可以解释为不限于“七十”。
第二简“兰台令第三十三”与“御史令第四十三”,与“王杖”同时受授,故二令同为“受”字宾词。
第三简至第八简为“兰台令第三十三”,文中已明言“明在兰台石室”,故称之为“兰台令”。
第九与第十两简即是“御史令第四十三”,因只“制诏御史”而无丞相,故称为“御史令”。此令的年月在“兰台令第三十三”之前,显然没有“兰台令”更加严密,所以它的位置被放在现行律令“兰台令第三十三”之后。
在这篇文章中,郭沫若还解决了4年前在《王杖十简补释》一文中没有释读出的“灭受在金”。郭沫若认为,“灭”通密,或系误写别字。“受”读为授。并且指出,“金”是地名,金城郡可能性极大,“金”字下可能写夺一“城”字。幼伯受王杖时,由金城郡颁发,同时也颁发了有尚书令重封的两份律令。
同时,郭沫若运用阶级分析法,指出“所谓养老令,其实是骗人的东西。它是为了巩固地主阶级的政权而设的……财产是从长辈继承下来的,故必须重老。皇帝是最大的地主,尽管是小娃娃,他也是普天下人的‘父亲’。故所谓重老者,其实也是尊王。”在文末,郭沫若提出:“研究古文物,不应该单从古文物的表面价值来评价,应该用阶级的观点来透视古文物的本质。”这应该是郭沫若首次在文章中提出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历史问题,探寻历史真相。
这篇文章虽然题为“商兑”,但对武威“王杖十简”次序的排列、简文中具体文字的释读等都是十分明确的,不可否定的。可以说,这是一篇研究武威“王杖十简”非常重要的文章,具有奠基性、开创性的意义。
(作者单位:武威市凉州文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