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衔接沟通渠道,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共同促进行政争议案件诉源治理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近日,省检察院与省法院会签《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同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法院、检察院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建立行政争议协同化解机制。协同化解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因超过起诉期限等原因,行政相对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但其诉求确有合理性,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亦存在裁量空间的案件;行政机关负有履行职责、给付义务,行政相对人仅在履职、给付程序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许可等涉及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交叉的案件;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等8类案件。
《意见》明确,法院、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可借助第三方力量和平台,促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化解争议;可以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有效对接;可以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相关机制。对生活困难的符合法定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可申请、协调、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司法救助,并可商请有关部门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妥善帮助其解决个人、家庭的实际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意见》提出,法院、检察院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协商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不履行诉讼义务、不反馈或者不有效落实司法建议等情况通报检察院,检察院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可以向行政机关系统性地提出社会治理、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检察业务培训协作机制,通过联合举办研修班、相互邀请参加同堂培训等方式加强沟通协调,共享培训资源,促进形成统一司法理念,提升行政审判及行政检察业务能力。(记者石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