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市科技局印发《兰州市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
为加强全市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有效利用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近日,兰州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印发了《兰州市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客观、真实、准确、自愿的原则,依托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办理,内容主要包括成果概况、立项和评价情况、知识产权和应用情况、完成者情况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和科技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科技成果登记类别及办理部门
科技成果登记类别分为基础理论类、应用技术类和软科学类。基础理论类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级青年科技基金、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级杰出青年基金、省级基础研究创新群体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所产生的成果;执行市级基础研究类项目并完成结题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由国家部委认定的各类基金委员会下达的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所产生的成果。应用技术类执行国家部委下达的非基础研究类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课题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市级行业行政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取得专利授权证书、集成电路布线图证书、植物新品种审定(认定、登记)证书、新药品证书、新产品备案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并完成转化或推广使用的科技成果。软科学类执行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下达的软科学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登记办理应当按科技成果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隶属或属地化关系,经所在单位、市级行业行政部门或区、县科技局审核后,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至市科技局进行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与第一完成单位不一致的,由第一完成人负责上报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申报对象及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予以登记:(一)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完成科研指标任务,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取得有效的科研成果,产生明确的转化推广效益的。(二)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完成科研指标任务,完成验收或评价后,产生明确的转化推广效益的。(三)市级行业行政部门和区、县科技局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市科技局下达的指导性计划项目,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登记。1.取得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实现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的;2.取得与项目相关的植物新品种审定(认定、登记)证书,并实现推广应用,产生经济效益的;3.取得与项目相关的新药品证书、新产品备案,并投入生产使用,产生经济效益的;4.项目执行期间发表带立项编号的论文被SCI、E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1篇以上,或被《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等其他各类核心期刊(含遴选)收录2篇以上。(四)企事业单位、成果使用单位委托省科技厅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除须满足上述条件(三)外,对本行业、本区域科技进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五)无项目依托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新药品、新产品,在取得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后,实现转化推广应用,产生经济效益的。达到《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科技成果,市科技局优先推荐至省科技厅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根据该《暂行办法》,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基础理论类需提交任务书(资助项目计划书)、结题报告、结题通知表(单)、验收证书,课题产生的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用技术类提交任务书(立项合同)、验收证书或评价证明(绩效评价的还须提供自评价报告),有效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证明(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软科学类包括任务书(立项合同)、验收证书,研究报告和课题产生的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在通过验收、结题、取得评价证明后6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具有确立成果等级的作用,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要求,凡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存在将科技成果故意拆分、化整为零或拼凑打包等情形的,不予登记;对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下一步,市科技局将认真落实全市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按照《兰州市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和科技成果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和统计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信息交流、推广应用及产业化,不断提升企业和公众的满意度、获得感。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