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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7-28 09:00:03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是甘肃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全省各级各方面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有力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全省民营经济发展面临重大机遇,拥有广阔舞台,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潜力所在、希望所在。全省各级各方面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三个没有变”,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强化担当精神,坚决破除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坚决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打破各种各样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和服务保障,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大力提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深刻把握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真正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亮出支持自己人的鲜明态度,拿出支持自己人的具体举措。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协调性和可及性,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把民营经济打造成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中最积极最活跃的生力军。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党中央方针政策,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持定力、增强信心,抓住机遇、大胆发展,主动融入“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四强”行动、“五量”文章,实现质量更好、成长更快、竞争力更强、影响力更大的发展。

三、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尊重契约精神,强化守约观念,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坚决防止以换届、规划调整、当地政策变更等理由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致使民营企业受到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补偿。严格执行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加大涉企遗留问题解决力度,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对损害民营经济利益、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四、坚决破除公平竞争隐性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坚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民营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持续跟踪、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持续排查、有序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等显性和隐性壁垒。建立健全违反公平竞争问题投诉举报平台和处理回应机制。

五、全力打通惠企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强化主动服务企业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质量,着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立跨部门涉企政策发布平台,加快推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让更多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及政策跟踪落实制度。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完善政务服务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满意度。

六、着力破解融资增信难题。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会商机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协调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民营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统筹已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等多种形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拓宽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体系,提高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服务水平,加大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信贷支持。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落实降息、续贷、转贷政策,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七、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建立适用于各类企业经济纠纷处理的快速调裁机制,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好商事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构建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

八、增强民营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引导民营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法务和财会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管理,提高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承接产业转移、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建设等。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家培训体系和创业辅导制度,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推动企业管理者素质全面提升。

九、支持民营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参与研发创新项目,强化对民营企业创新的风险投资和政策支持。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培养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建立与省内外高校院所、企业等长期稳定的人才交流合作关系,多种形式引进产业急需科技人才。加快落实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深入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加快发展柔性制造。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十、全面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光明磊落同民营企业家交往,健全各级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和常态化沟通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包联企业、“白名单”等制度,坚持无事不扰、有事必访,做到企业创新孵化时必访、经营困难时必访、登记纳统时必访、战略调整时必访、增资扩产时必访、筹备上市时必访,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畅通民营企业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渠道,制定涉企政策时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

十一、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大力宣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表彰民营企业发展和服务民营企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坚决破除重官轻商的“官本位”思想,大力倡导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的价值观念,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决定》,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企业家、理解企业家、爱护企业家、支持企业家的浓厚氛围。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十二、加强执行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的组织实施力度,对执行政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推动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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