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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15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中国甘肃网 作者/ 时间/2023-08-23 15:51:10

为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完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备案管理机制,开展预收资金在线监管和经营者风险警示,规范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市场秩序,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结合实际,省商务厅等15 个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经省政府同意印发。

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完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备案管理机制,开展预收资金在线监管和经营者风险警示,规范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市场秩序,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指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以预收资金方式向消费者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行业监管职责】商务、文旅、体育、教育、人社、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零售业、居民生活服务业等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旅部门负责文化娱乐、演出市场、旅游市场等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健身、体育服务等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对教育培训领域预收费监管有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人社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健康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相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五条【部门协同职责】发展改革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进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公开,有序推进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税务部门负责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依法查处经营者出具虚假发票、凭证和偷税漏税等行为。

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及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金融欺诈、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警提示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金融监管职责】人民银行负责督导银行机构合规开立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银保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提供预收资金存管业务及保险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金融监管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市县打击以预付卡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第三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七条【系统建设】省商务厅牵头建设运营全省统一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信息系统“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管服务平台”(简称甘肃预付码)。商务、文旅、体育、人社、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经营活动统一使用甘肃预付码在线监管。

第八条【业务处理系统】经营者应当建立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具备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行管理、预收资金结算、交易记录保存、消费者信息查询和与甘肃预付码对接等功能。

第九条【信息对接】甘肃预付码为经营者免费提供业务处理系统和信息对接服务。

经营者使用自建业务处理系统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行前自有业务系统应与甘肃预付码系统完成信息对接,及时、准确、真实的向甘肃预付码上传信息,并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发行备案

第十条【备案要求】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应通过甘肃预付码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以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章程、经营场所权属情况(自有或租赁)及使用期限、监管账户和结算账户等信息。

第十二条【备案标识】甘肃预付码对已备案的经营者核发备案标识,作为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业务时的身份标识,备案信息在甘肃预付码公示并向社会发布,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张贴备案标识。

第十三条【事项变更】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甘肃预付码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发行与终止】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须与消费者在线签订《预付消费合同》,发卡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期限。经营者自行终止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业务,应当提前30日在甘肃预付码公告并将预收资金余额全额清退消费者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预收资金监管与风险警示

第十五条【预收资金监管】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预收资金应统一在甘肃预付码实行全额动态监管。

经营者应当在具备在线监管条件的银行开立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签订《预收资金监管协议》。消费者预付资金实时进入经营者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甘肃预付码根据消费情况实时释放至经营者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预收资金盘活】经营者可通过在线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的方式提前支取预收资金。

第十七条【预收资金退付】经营者因合同违约、经营中断或不能继续营业的,甘肃预付码根据《预收资金监管协议》和《预付消费合同》,将预收资金余额退回消费者;担保预收资金余额,由担保(保险)机构根据《履约担保合同》先行退回消费者。

第十八条【风险防范措施】甘肃预付码根据经营者行业类别、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确定经营者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经营者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九条【风险防范机制】甘肃预付码对经营者的经营实况实施预测、预警、预报并及时发布消费预警、提示警示:

(一)风险预测。通过对接政务、市场监管、社会舆情等大数据资源,对经营者实施风险监测,预测经营者风险状况。

(二)风险预警。根据经营者风险状况、信用状况,以及经营活动情况,评定经营风险预警等级,实行分类分级监控。

(三)风险预报。运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大数据报告等数字化工具,对经营者风险状况、信用状况、预警等级实时展示。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消费者义务】消费者办理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前应通过甘肃预付码查看商家备案信息,在甘肃预付码签订《预付消费合同》,做到知情消费、理性消费、查码消费,注意防范风险和保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充分保护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广泛宣传《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及本实施细则,引导消费者使用甘肃预付码查码消费、办卡用卡;

(二)及时发布违法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相关报道,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

(三)及时解答消费者关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方面的政策法规、监管措施等咨询;

(四)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方面的消费投诉和举报;

(五)开展其他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相关的投诉举报及处理公示应统一使用甘肃预付码。

经营者接到投诉应立即处理,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甘肃预付码反馈处理结果。消费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在线申诉,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调处解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受理申诉并在3个工作日内协调处理。消费者、经营者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举报处理实行提级管理和限时办结。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并跟进处理流程,接到举报信息须及时处理;需要举证的,应当发出举证通知书;需要现场调查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出具处理意见;不需要现场调查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需要移交移送的,及时在线移交移送相关部门。

消费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应按要求分别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职责划分】省、市(州)、县(区、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甘肃预付码在线监管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工作。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区域范围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开展监管工作,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经营者业务处理系统使用、信息对接、发行备案、兑付赔付、风险预警警示和投诉举报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县(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现场督查,督促未备案的经营者及时备案。

第二十五条【跨部门综合监管】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多的行业或区域,由行业主管部门发起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组成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或联合执法,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管实行行政执法与信用治理联动,行政处罚信息同步在甘肃预付码和信用中国(甘肃)依法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存量经营者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展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业务处理系统与甘肃预付码对接,按照规定完成备案。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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