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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9-04 09:01:20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省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调整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9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1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月生活护理费调整到378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月生活护理费调整到30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月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272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6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6元。

《通知》明确,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市州和有关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确保各项待遇于今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记者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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