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获悉,《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于今年7月27日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黄河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出台的首部配套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基础性、综合性重要地方性法规。
《条例》是统筹推进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规的空白,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要素全覆盖。《条例》结合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实际,以增强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出发点,以推动我省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作出制度体系设计和具体措施规范要求,将为持续有效推进我省黄河流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法治基础。
《条例》是着力解决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特殊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出台《条例》,有利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国土空间优化布局、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等方面突出问题,科学利用好珍贵的黄河水资源,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保障和全社会节水行动,在保护中实现转型发展,在发展中更好保护生态,走出一条生态脆弱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
《条例》共10章97条,主要聚焦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规划与管控方面,《条例》规定了省人民政府落实国家相关规划,以构建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省级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在生态保护方面,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在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实行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甘南黄河上游水涵养区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治理区的治理与修复、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职责和措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了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措施。明确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对排污口设置和监管、灌区污染防治和油区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在环境风险防控方面,明确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放射性调查监测,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控,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方面,《条例》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的原则。同时,明确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特别是缺水地区及兰西城市群沿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使用再生水的制度和政策措施。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在保障饮用水方面,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
在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突出甘肃高质量发展特色,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在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方面,《条例》对建设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体系提出要求,对黄河文化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等内容予以明确。
此外,《条例》还对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议事协调、联合会商和应急联动等机制,在黄河流域开展联合执法。(记者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