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彪
近日,一款名为“李跳跳”的广告屏蔽软件宣布无限期停止更新,原因是收到了某互联网公司的律师函。律师函称,该软件干扰浏览器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涉嫌不正当竞争;“李跳跳”则称,软件属于公益性质,不存在侵权行为。互联网企业称受到“侵害”,屏蔽软件表示自己“无辜”。类似的“剧情”在互联网领域已多次上演,各方争议不断。广告屏蔽软件究竟违不违法?互联网广告究竟该怎么管?(9月11日《工人日报》)
资料显示,“李跳跳”是一款利用无障碍权限进行跳过App开屏广告的安卓辅助应用,无需联网,免费使用。市面上也有不少声称可屏蔽网络广告的软件,这些软件可免费下载,甚至作为插件被内置在浏览器中。站在用户的角度来说,App开屏广告或弹窗广告看不完、关不掉、跳转不断、诱导点击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用户体验。这类软件让用户无需忍受广告烦扰,似乎是一种“为民除害”的行为,也因此被较多用户称为“正义”软件。
然而,站在互联网企业的角度来说,广告屏蔽软件帮助用户跳过开屏广告,无异于抽走了其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的“粮”。根据《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有关规定,合法合规的开屏广告本身是正向刺激市场发展的。正基于此,上述律师函认定,“李跳跳”通过屏蔽、过滤某浏览器广告服务,吸引用户下载使用涉案软件,使其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该行为超出了中立技术为用户提供便利的范畴,干扰了该浏览器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简单来说,“李跳跳”广告屏蔽软件与某互联网企业的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其屏蔽网络广告的操作,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报道称,类似于“李跳跳”的广告屏蔽软件被诉并非个案。就在今年8月,“叮小跳”“大圣净化”“一指禅”等多款同类软件陆续收到律师函,被要求下架软件、停止更新。而此前,已经有多款广告屏蔽软件被法院判定违反商业道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完整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其中包括“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具体到“李跳跳”个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判断“李跳跳”是不是经营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等,这有待监管部门或法院判定。
在不少用户看来,屏蔽软件去广告是一场正义之战,但从数据流通价值看,它不仅阻断了互联网公司的盈利模式,也造成了数据要素和市场割裂。互联网公司很多APP能免费使用,去广告表面上维护了用户权益,实际上也剥夺了用户免费使用权利。从既往判例看,屏蔽软件极有可能构成违法,因为它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产品或服务内容。
事实上,面对“管不住”“关不掉”的互联网广告,法律法规越来越明确和细化,如弹窗广告、开屏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企业在遵守新规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探索用户体验和商业广告的平衡已成为重要课题。如果“李跳跳”们恶意屏蔽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明显属于违规操作,其看似正义实则并非正当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