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9月28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张玉芳)9月27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兰州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七章,共43条,包括总则、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规定,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赔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苁蓉、锁阳、甘草和麻黄等。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在甘南水源涵养区,应当通过封禁等措施促进生态修复,固基护坡治理侵蚀沟道;在陇中陇东黄土高原区,应当开展坡改梯、造林种草,推进固沟保塬,实施以淤地坝等工程为主的沟道治理;在长江流域,应当将水土流失治理和人居环境改善、沟道水系整治结合,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在内陆河祁连山等源头区,应当强化封育保护,沿河绿洲区因地制宜布设农田防护林网,风沙区结合沙障栽植耐旱植物,配合灌溉促进荒漠化治理。
《条例》明确,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推行水土保持工程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管理模式。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