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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 新甘肃 作者/ 时间/2023-10-26 10:54:04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蔡文正)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扎实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紧盯气瓶充装、检验,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通过严查严打,切实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有关典型案例曝光,通过查处一个,警示一方,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具体案例如下:

  一、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酒泉市某液化气销售分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1月17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显示酒泉市某液化气销售分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酒泉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存储于2号罐中的10吨液化石油气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4月18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34元、罚款9230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凉市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6月23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平凉市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两支充气枪未连接气瓶追溯系统,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规定,且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9月1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威市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4月23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武威市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完毕的1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限,且当事人未记录该瓶充装检查相关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7月24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华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华池县某液化气经销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6月24日,华池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某饭馆使用的液化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经查明,该气瓶系华池县某液化气经销公司充装。该公司在明知该液化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仍对该气瓶充装液化气,拉到各乡镇叫卖,用空气瓶互换的方式售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9月26日,华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天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水市某汽车驾驶培训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车用气瓶案

2023年3月23日,天水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天水某汽车驾驶培训公司6辆装有移动式车用气瓶的教练车现场无法提供车用气瓶检验报告。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上述气瓶进行检验,未办理车用气瓶的停用、报废相关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年6月9日,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车用气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任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案

2023年8月22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甘肃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显示任某销售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JTY-YK-851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10月17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没收违法所得980元、罚款8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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