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税务局联合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实现了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
《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涵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等7大类52个事项,对这52个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框架内细化、量化,确定了西北五省(区)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按照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柔性执法理念,通过“首违不罚”与“不予处罚”相结合,对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倡导以签订承诺书方式教育、引导、督促纳税人自觉守法。
《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方法手段、改正情节、违法次数、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合理划分阶次,确保裁量基准公平公正合理。采取“定额+幅度”模式,对部分处罚事项设置了“定额”处罚与“幅度”处罚相结合的裁量基准,便于基层操作;对经常发生、违法较轻、后果轻微的行为采取“定额”处罚,对执法差异大的行为采取“幅度”处罚。
《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记者杜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