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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雷达测速系统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1-03 16:07:05

某单位雷达测速系统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一、项目名称:雷达测速系统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3-JQXWGX-W4016

三、项目概况:

为切实解决院区内车速过快、影响行人安全等问题,进一步规范院区秩序,确保安全稳定,拟在院区主干道安装4套雷达测速系统,实现对车辆的定点抓拍、定点测速和区间测速等功能。预算金额为10万元。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供应商必须事先通过军队采购网(互联网: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实行凡采必入。获取文件后必须在提交投标(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未完成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五、商务要求

1.交货期限:接到医院通知起7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

2.交货地点:甘肃兰州

3.货款及运杂费结算方式:中标方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包含货款、利润、税金、装卸载费、运杂费、安装费、人员培训费、售后服务费及相应的不可预测风险等一切费用。本项目不付预付款,待所有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安装调试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换。

六、项目技术要求

1.能够达到定点测速和区间测速,实时不同速度、不同大小、不同类型的车辆在定点位置抓拍,并与车辆识别系统联动对超速车辆自动拉黑或限制提醒。

2.能够连续检测区域内所有车辆移动轨迹,准确测量区域内车辆的速度和位置。

3.当机动车驶入测速区域时,车速小于40km/h时,道路实测误差不超过±5%,车速小于或等于20km/h时,道路实测误差不超过机动车速度的±3%。

4.对特殊车号牌具备自动识别能力。

5.设备安装位置优先选择会车、人车交汇的路口,达到提前预警、减速的效果。安装款式要求为车道顶装。

6.限速路段实现超速拍照、车速预警、数据通过本地网络传输到电脑端;专业管理平台对超速车辆进行管理,并联动院区车辆门禁系统对超速(大于15km/h)车辆进行拉黑限制;雷达测速、摄像机拍照、闪光灯补光、不间断道路车辆实施车速监控,超速抓拍。

7.设备安装电路为本地有线安装,采用光缆铺设,电源铺设施工。

8.显示屏限速标志牌款式颜色可定制;显示屏限速标志牌,不仅有限速值,还有文字提醒,LED屏上还能实时显示百米内过往车辆的车速值,当车辆限速值以下行驶,LED屏上绿色显示速度值,当车辆超过限速值时,屏幕上红色显示车速值,起到提醒请勿超速作用。

七、意见反馈

1.如有任何意见建议,须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我方,递交要求:

(1)邮件主题:雷达测速系统采购项目××公司反馈资料;

(2)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3)邮件附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1

附件1--意见反馈表.docx),加盖单位公章,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发送至邮箱893521525@qq.com。

2.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4.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5.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方也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八、公示期限

2023年11月3日至11月7日

九、需求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阎助理

    电话:0931-8994104、0931-899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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