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宋芳科 通讯员 苟军秀
近日,《甘肃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在充分吸收甘肃省原有4部法规重点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工作要求和公路工作实际,对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利用、收费、管理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并在农村公路管理、“路衍经济”发展、超限运输源头治理等方面做了制度创新,这是甘肃省地方立法实践的积极探索,将成为推动甘肃省公路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规。
《条例》共九章八十一条,分为“总则”“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公路利用和管理”“收费公路”“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紧扣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基本原则上强调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便捷畅通、绿色环保、开放融合、建养并重,专条专款就技术创新、服务保障、行车安全、应急保障、源头治超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推动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专设“公路利用和管理”章,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提出“公路利用”的概念,对合法或者不合法利用公路及其土地、设施的行为进行设置,有助于法律规范的实施者、执行者清晰了解利用公路的行为规范。同时,《条例》正式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范畴,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其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条例》还在“公路利用和管理”专章中设置了路衍经济发展专门条款,使支持路衍经济发展成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同时通过高速公路“开口子”工程、降低车辆空驶率、拓展服务区空间和功能等措施,进一步提升路网通行效率,全面提升公路的辐射范围和服务能力。
《条例》及时总结近年来甘肃省重点把住高速公路入口关,实施货运车辆入口称重、超限超载禁行等经验并上升为法规规定,设立高速公路入口“拒超”制度,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现场处置作了规定,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拒超”职责作了规定,对相关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为了规范收费公路清障救援市场,避免“天价拖车费”现象,《条例》对清障救援服务机构进入市场进行管理,并向社会主动公布,方便收费公路使用者自主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