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保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进一步筑牢了民生保障底线。
《通知》规定,市内住院就医待遇标准为:市内一级(含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90%,起付标准继续按照200元标准执行;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80%,起付标准继续按照500元标准执行;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继续执行70%的标准,起付标准继续按照1000元标准执行。其中,市外住院就医待遇标准为: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继续执行60%的标准,起付标准由3000元调整至1000元;转市外一级(含未定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市内一级(含未定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执行。
据悉,《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