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王俊琳代理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十三款之规定,决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俊琳代理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王俊琳代理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十三款之规定,决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俊琳代理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