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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区警戒围墙临时加固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4-01-24 17:52:08

甘肃中昊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甘肃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委托,对甘肃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区警戒围墙临时加固项目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HXZB-20230012

项目名称:甘肃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区警戒围墙临时加固项目二次

预算金额:17.67万元

采购需求:甘肃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区警戒围墙临时加固项目二次具体以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2.供应商提供响应截止日前18个月内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响应担保函原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以出报告日期为准原件彩色扫描件)

3.供应商需提供响应截止日前缴纳的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供应商逐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响应截止日前6个月内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供应商逐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响应截止日前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原件彩色扫描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7.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磋商日当天,由资格审查小组根据以上要求对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有以上行为的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无需在其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有注册在本企业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具有工程类中级(含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均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C证;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中标后不允许更换(承诺函)。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31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2、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通过邮件方式在线获取,招标文件费500元(售后不退)。

投标人须将单位信息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2607721219@qq.com)。投标人发送邮件时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招标代理机构收到邮件后将缴款方式以邮件形式发送至投标人邮箱,投标人将付款截图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后便可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八、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2月2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甘肃中昊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3、投标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公告要求,并决定是否参加。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24年2月2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甘肃中昊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十、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公告在甘肃经济信息网(网址:http://www.gsei.com.cn)上发布,因轻信其他媒体、组织或个人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十一、联系方式

1、采购人:甘肃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

联 系 人:王敬堂

联系电话:17718137064

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昊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保利大厦

联 系 人:刘文妮    郜德华

联系电话:13993179752    13139281864

十二、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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