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保障机构4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我方就该项目进行需求公示,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如对该项目公示内容存有意见,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于公示截止时间前发送到邮箱,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仅为需求公示,无须报名)。
一、项目名称:血液保障机构4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Q34-W1003(1-4)
三、项目概况:
包号
设备名称
申请
数量
单位
预算
单价
(万元)
预算
总价
(万元)
采购编码
物资
编目码
是否有配套试剂耗材
1
酶免分析加样系统
1
台
135
135
A321601
860701414
是
2
全自动酶标仪
1
台
185
185
A32160101
867517093
是
3
低温大容量离心机
3
台
60
180
A32160901
869309492
4
全自动血成分分离机
3
台
49.9
149.7
A052502
869199988
是
合计
8
649.7
具体技术参数见附件1
附件1.doc。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
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所投产品为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CFDA认证),所投产品为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七)进口设备须提供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授权链完整,加盖鲜章)。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产品销售商(代理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无效。授权书须在授权书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
五、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时间:国产设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进口设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时间合同中另行明确。
2.交货地点:甘肃兰州。
3.交货方式:由中标人自行办理货物的运输等事宜,运输方式自定,货物送达后,开机试运行正常后验收。安装调试至验收合格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乙方承担。
六、项目技术要求
1.提供2年免费质量保修期,保修期内设备出现任何问题必须2小时响应,24小时到场予以解决,规定时间内无法排除故障,乙方须提供备用机。
2.设备若需连接院内LIS、PACS等信息系统,乙方无条件配合,产生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心电监护仪、心电图机、输液泵、注射泵、除颤仪、高频电刀、麻醉机、呼吸机、天平、体重秤等需计量质控的设备,在设备安装验收时,中标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包括交装培训、安装服务、试运行指导服务;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设备安装,安装完毕后提供详细的中文技术文档,同时提供跟产培训。
5.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2年的免费质量保修期(以技术参数中的质保期要求为准)。超出质量保修期后维修、保养等服务以及零配件更换,只收取成本费用。
6.质保期内出现的任何由中标单位设计或设备缺陷引起的故障,中标单位应立即修改方案并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修期内,因货物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服务;超过质量保修期的维修、保养等服务以及零(部)件更换,只收取成本费用。
7.质保期内发生故障出现质量问题,必须无偿更换。质保期满后,招标方有权自由选择维修单位,如委托给中标人,中标人不得借故推诿,且维修费须优于市场价格。
8.提供的产品要采用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每件包装箱内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中文操作使用说明书及维修手册,以及其他的详细技术资料、标配随装工具和备件、维修线路图等(如有或视情提供)。
9.提供终生维护保障。在质保期内因设备自身设计、制造缺陷造成的各种故障,必须进行免费技术服务、维修或更换。在质保期后,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系统软件升级换代,备件和服务的价格不超过本次报价价格,终身维护保障。
10.提供全天候7×24小时的故障维护服务和技术业务咨询服务。接到故障报修后,2小时响应,24小时到达现场排除故障。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排除故障的,报价方须提供备机。
七、意见反馈
1.如有任何意见建议,须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我方,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递交要求:
(1)邮件主题:
xx采购项目第xx包(设备名称)xx公司反馈资料;
(2)邮件内容:
列明公司名称、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3)邮件附件: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2
附件2.docx),加盖单位公章,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发送至邮箱893521525@qq.com。2.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4.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5.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方也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八、公示期限
2024年1月26日至2月1日
九、需求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阎助理
电话:0931-8994104、0931-899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