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违法必受法律严惩。近期,武威市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谣言案件,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打击整治网络谣言案例
01
凉州区侯某某在网上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4年1月11日,昵称为“轩妈****”的网民在某网络平台制作发布内容为“天水一菜市场卖猪肉女子愤怒之下连杀三人”的短视频。经对接天水警方,天水境内未发生过此类案件,该内容为谣言信息。经查,网民“轩妈****”对自己为博人眼球、赚取流量制作谣言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依法对网民“轩妈****”进行了行政处罚。
02
民勤县龚某在网上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4年1月23日,民勤县公安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线索称:网民“**小”在某社交平台中发布“某品牌方便面含有农药多菌灵,不要吃……”的不实信息。网安大队迅速开展线索研判,锁定网民“**小”的真实身份后,依法对其传唤询问,龚某如实供述了其在网络平台上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民勤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龚某给予行政处罚
03
民勤县张某在网上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4年1月26日,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民“**果”在某网络社交平台发布“某品牌饮料含有农药多菌灵,不要喝……”的不实信息后,迅速开展线索研判,锁定其真实身份后,依法传唤询问,张某如实供述了其在网络平台上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民勤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给予行政处罚。
04
天祝县秦某某在网上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3年12月19日,网民秦某某为博取流量增加粉丝,在抖音短视频发布“关于武威天祝地震受灾虚假不实视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天祝县公安局对秦某某依法传唤询问,秦某某如实交代了其随意转发其他地区地震视频,并配文字捏造天祝县地震受灾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发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天祝县公安局依法对秦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关于“网络谣言”那些事儿
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网络谣言主要涉及内容有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治人物、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
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02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信部门提示
打击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空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希望广大网民自觉规范言行,依法文明上网。如发现网络谣言,可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及时保存证据,并向相关网络平台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被侵害人应及时前往属地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