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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已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妨碍其安全秩序。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妨碍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规定》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畅通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指导监督医院开展平安医院建设,做好医院安全秩序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履行督促医院建立安全防范系统;对发生在医院的110警情和刑事、治安案件第一时间出警、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站),配备必要警力;尚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巡逻必到点)。
《规定》提出,医务人员应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救治患者;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拓展医患沟通渠道和形式,提升护理标准和人性关怀,减少就医等待时间。
甘肃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