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王睿君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首诊制度落实的指导意见》,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重点和亮点?日前,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就《意见》的相关情况及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意见》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持续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就近享受优质、便捷、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健康委在深入基层调研,听取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对基层首诊政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导意见》。
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从规范基层首诊秩序、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就医要素保障、强化措施推进落实等方面,着力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和就医新格局,持续推动专家、基金、患者“三下沉”,努力实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率、住院率、满意度“三提升”,确定到2027年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以上、基层医疗机构(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率提高到65%以上的目标。
规范基层首诊秩序
《指导意见》指出,除急危重症患者等基层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疾病外,政策引导其余患者初次就医首选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各地在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县级医院250种常见病多发病、乡级50种一般病、村级10种普通病诊疗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县域内医疗机构诊治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合理确定各级医疗机构首诊病种。同时,落实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作用,全面掌握签约居民健康状况,加强基层首诊政策宣传,引导签约居民首诊在基层。
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甘肃省双向转诊系统与医保系统互联互通基础上,全部通过双向转诊平台完成转诊工作。根据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合理制定省内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直接结算政策,原则上支付比例降低不超过20个百分点;对未办理异地备案、转诊转院手续和非急诊人员,到省外就医医保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条件成熟可逐步降低外出就医报销比例。
“通过合理提高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基层医疗机构的比例。”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说,各地将基层首诊工作作为卫生健康综合督查考核、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一体开展考核评价。
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指导意见》指出,通过强化县级医疗机构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新生儿救治等五大急危重症中心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延伸建设胸痛救治单元、卒中救治单元等措施提升县级医疗服务能力。
通过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2025年前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便携式心电图机等基础设备,乡镇卫生院全部配齐心电图机、生化分析仪、彩超和DR(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等设备,并与县域影像、心电、病理、检验等中心互联互通,实现“乡检查、县诊断、乡治疗”诊疗模式全覆盖。
通过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乡接合部的乡镇卫生院纳入社区医院规划建设,进一步完善提升业务用房、设备、床位、人员等配备,提高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能力。
通过加强基层中医骨干人才培养和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力争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开展6类10项、4类6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加强基层就医要素保障
《指导意见》指出,深化“省市帮县、县帮乡、乡帮村”的帮扶机制,确保未达到国家推荐标准的医疗机构常年至少有1名主治及以上医师开展帮扶。基层医疗机构组织若干个巡回医疗队,定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
“每5年动态调整1次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按照服务人口1.5‰左右的比例配置编制,乡镇卫生院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基层医疗机构聘用的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取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且在基层医疗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及以上,纳入人事代理制度管理,与编内人员实行同工同酬。落实乡村一体化管理,为所有在职乡村医生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岗村医发放退养补助。
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下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药品目录中上级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由上级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医师开具处方后使用,纳入医保报销。
《指导意见》指出,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强化宣传引导、强化考核评估等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