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单一的就业形式
难以满足残疾人就业多样化需求
其实,在我们身边有形式多样的残疾人就业形式更切合个体的特殊需求
那么残疾人就业都有哪些形式呢?
往下看,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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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各种就业形式的内涵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的就业类型从形式上可分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农村种养加、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
NO.1
按比例就业
是指残疾人按一定比例分散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就业的形式。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集中就业
NO.2
是指残疾人在符合条件的企业(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不少于10人),或者在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安置的残疾人人不少于5人)就业的形式。
NO.3
个体就业(自主创业)
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实现就业的形式。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
农村种养加
NO.4
是指残疾人利用农村当地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形式并获取一定收入或报酬的生产劳动,为家庭增加稳定收入。
NO.5
公益性岗位就业
是指残疾人在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社区设置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就业。公益岗位性包括特教老师、康复治疗师、社区服务员、安保巡视员、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服务人员等。
辅助性就业
NO.6
是指通过政策扶持措施,组织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庇护性、非营利的生产劳动,相对集中就业的形式,以帮助残疾人增加收入。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NO.7
灵活就业
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实现就业的形式,主要体现在用工时间、用工形式相对比较灵活、不固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就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