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盗用他人身份生活7年 甘肃一男子被判刑
中国甘肃网7月1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甘肃一男子将捡到的身份证据为己有,使用他人身份生活长达7年之久。近日,该男子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你好,你的交通事故案已被我院受理,请来我院处理……”2021年2月,家住西安的张某某接到甘肃一地法院来电,他认为是诈骗电话,果断挂断。几天后,张某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打开后得知是自己因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让他一头雾水的是,他从来没有离开过西安,怎么会在嘉峪关发生交通事故呢?张某某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便没有放在心上。
2023年的一天,张某某手机收到了名下银行卡被冻结的信息,待查看完冻结信息后发现,证是之前给他邮寄过传票的法院冻结的,因为交通事故的案件,法院在执行阶段冻结了张某某的银行卡。张某某这才恍然大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被盗用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8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抓获归案。
齐某某是甘肃人,于2000年与妻子离婚后,外出到陕西西安打工,一直没有与家人联系。2016年的一天,齐某某在出租屋打扫卫生时,捡到张某某遗失的居民身份证,由于自己离家多年,从没有办理过二代身份证,自己也没有脸面回家乡,便动起了歪心思,齐某某索性使用张某某的身份证在西安务工、生活。2018年11月,齐某某跟随他人从西安前往嘉峪关市务工期间,因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齐某某继续盗用张某某的身份证处理交通事故,以至于法院在执行时将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冻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对齐某某提起公诉。齐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齐某某未上诉,目前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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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