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修订的《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全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中国甘肃网7月1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陈梦圆)新修订的《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化建设,鼓励、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能;依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服务生产经营单位。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管理、闭环管理、台账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基础保障、档案管理等制度;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对从业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按期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组织复查验收等治理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建立治理台账,按要求妥善保管信息档案。
《办法》除强调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外,还明确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技术预防服务,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强化了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规定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还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挂牌督办的七种情形,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办和动态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